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4306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湘阴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陈某某租用“湘益阳机****”船从事海上运输业务。2020年3月1日,广东省雷州市企水镇“许老板”(身份不祥,在逃)通过中介“付总”(身份不详,在逃)联系陈某某,与陈某某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由“湘益阳机****”船为许老板运输海砂。随后,陈某某根据“付总”发送的海域坐标(经纬度21°26.109'N,109°32.715'E),安排船员驾驶“湘益阳机****”船到该海域过驳和运输海砂。在等候过驳海砂过程中,陈某某得知该处开采海砂为非法作业,但为了赚取利润,抱侥幸心理继续运输海砂 。2020年3月30日晚上23时许,陈某某又指挥“湘益阳机****”船到达指定海域采砂点等候装砂。次日凌晨0时许,“湘益阳机****”船装满海砂后往徐闻砂场方向航行,途中因故障抛锚在广东省雷州市乌石港附近海域,3月31日晚上22时许被湛江海警查获。
经查实,涉案采砂海域未发放《海域使用权证》。经广东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鉴定,“湘益阳机****”船所装载的砂为海砂,砂级为中砂,总量为2373.6立方米。经湛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湘益阳机****”船所装载的海砂(中砂、未淡化)价格为114元/立方米。湘益阳机****”船所装载的海砂总价值为人民币270590.4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证实。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非法开采的海砂而帮助运输,运输过程中被查获的海砂价值人民币270590.4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玥
2020年8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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