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5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至本市**镇**购物中心一楼被害人贺某某经营的**银楼,声称要购买黄金项链,店员被害人莫某某从橱窗内拿出一条黄金项链(价值44243元)给陈某某试戴,陈某某趁莫某某不备,持上述项链逃离现场。2020年1月12日13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镇**公寓门口将陈某某抓获,当场缴获被抢项链。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破案后,被抢项链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2020年4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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