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本田牌125C型男装摩托车,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高桥东路路段趁路人尤某某不备,抢得尤某某苹果牌11Pro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认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6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苹果牌11Pro型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缴获的赃物无线移动电话机已发还被害人尤某某。
3.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2张。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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