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抢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本田牌125C型男装摩托车,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良高桥东路路段趁路人尤某某不备,抢得尤某某苹果牌11Pro型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经认定,上述无线移动电话机价值人民币6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苹果牌11Pro型无线移动电话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尤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8.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缴获的赃物无线移动电话机已发还被害人尤某某。

3.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2张。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