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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利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利辛县城关镇武大庄南侧新修二环路北侧,陈某某拿刀架在冯某某喉咙处,采取胁迫的手段,对冯某某实施抢劫,后陈某某因钱少未劫取冯某某的财物。

2.2019年6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利辛县城关镇武东寨庄内,陈某某拿刀架在杨某某喉咙处,采取胁迫的手段,通过微信转账劫取杨某某人民币2300元。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9日被利辛县双桥派出所民警在利辛县皖北文武学校门前抓获归案; 2019年6月20日陈某某家属退还赃款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采取持刀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19年9月1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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