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栋**。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手机聊天软件"闲聊APP”创建好友群招揽赌客,通过“地道贵州麻将”APP开设房间,组织多人以打手机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并进行管理,从中抽头渔利合计60余万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自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十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清单、闲聊账户信息、微信支付宝账户信息、账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涉案闲聊账单及支付宝账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闲聊群的方式招揽赌客,以打手机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闲聊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抽头渔利60余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构成自首,属于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其家属积极代为退赃,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文显俊
检察官助理 苟亚宇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委托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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