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黄梅县**乡**村**组**超市内的一间麻将室内邀约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张某乙等人以“推饼子”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邀约李某某(已判刑)帮助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以及抽头,直到次日1时许散场。次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又转移至黄梅县**乡**村的一私人住宅内,邀约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等人以同样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两天共抽头渔利三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黄梅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材料、黄梅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7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书证;2. 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唐某甲、唐某乙、张某乙、项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陈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的现场照片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两次伙同李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推饼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全胜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黄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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