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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日出生,身份号码4452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本案于2020年1030日被刑事拘留,1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办理了银行卡、U盾及配套电话卡,后提供给同案人(另案处理)。同年9月13日,管某某等人被同案人利用网络诈骗,其中被骗资金共计人民币250227元转至上述银行卡账户。

同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明细等;

2.被害人陈述: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智添

检察官助理  关燕玲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被害人刘某某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随案一并移送。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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