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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3019,汉族,初中,***院公益性岗位,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东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10月2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1月19日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4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宫停车位处,被告人陈某某将王某某停放此的一辆红色马自达轿车(吉G*****)主驾驶一侧车门用钥匙划出一道1M左右的不规则线型划痕。2020年7月28日14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东路**号楼南侧停车位,被告人陈某某将包某某停放此的一辆棕色奥迪Q3轿车(吉G*****)主驾驶侧车门用钥匙划出一道30cm左右不规则线型划痕。2020年10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白城市洮北区**中学对面停车位处,再次将包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棕色奥迪Q3轿车(吉G*****)副驾驶侧车门用钥匙划出一道30cm左右的不规则线型划痕。经白城市洮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吉G****棕色奥迪Q3轿车两次被划,共计价值2,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三次,价值2,1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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