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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 11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市**镇**村*组*号。因盗窃犯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某因四次采用铁棍撬报刊亭盗取相关财物,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4日至17日,被告人陈某某又使用作案工具起子,四次撬停放在路边或停车场的9辆汽车的车窗,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酒店旁的路边,使用起子撬坏被害人易某某一辆银色丰田小轿车的右后门玻璃。涉案小轿车玻璃损毁价格无法鉴定。 

2、2020年5月14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口布李路边上停车场里,使用起子撬坏被害人李某某一辆白色凯迪拉克小轿车副驾驶玻璃和刮花右后镜。经价格鉴定,该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985元。

3、2020年5月15日凌晨2时,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酒店附近的路边,使用起子撬坏被害人周某某一辆白色金杯牌面包车的右侧中门车窗玻璃。涉案车玻璃损毁价格无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还使用起子撬坏被害人栗某某一辆棕色长安牌面包车副驾驶玻璃。涉案车玻璃损毁价格无法鉴定。 

4、2020年5月17日22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朗路口布李路边上停车场里,使用起子撬坏5辆车车窗,分别是:被害人张某某的黄色别克牌小小汽车右后门玻璃被撬坏,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862元;被害人彭某某的白色传祺牌小轿车驾驶位后座车窗玻璃被撬坏,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75元;被害人马某某的白色马自达牌小汽车右后门玻璃被撬坏,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2元;被害人唐某某的白色传祺牌小汽车右后门玻璃被撬坏,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5元。被害人林某某的五菱牌面包车的车窗被撬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起子一把;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汽车行驶证、维修单据、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等九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0年8月11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起子一把。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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