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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11日22时许,仇某某(已判决)与张某某打电话时发生争执,仇某某为教训张某某,遂指使孙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和被告人陈某某纠集人员,后陈某某驾车载杨某某至“**练歌房”纠集人员并准备工具,杨某某纠集崔某某(已判决)让其帮助开车,李某某(已判决)纠集马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纪某某、史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当日23时许,陈某某、杨某某带领崔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孙某某、纪某某、史某某等至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与孙某某会合,并给李某某等人分发了棍棒。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带领李某某、马某某、杜某某、史某某前往该小区**号楼**单元**户张某某家,期间为避开小区监控摄像,孙某某将小区内沿途的5个监控(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7元)砸坏,后仇某某至**小区,带领崔某某、孙某某、纪某某至张某某家中,仇某某、孙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持棍棒等工具对张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张某某头顶部头皮瘢痕,其损伤构成轻微伤)。2019年8月13日,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现陈某某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十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丰吉

2020年2月1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计四百九十六页。

3.补充材料十二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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