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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同案人郑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卢某甲(四人均已判决)等6人在陈店镇陈围村名汇商行旁边一烧烤摊喝酒吃烧烤时,被害人郭某某钟、蔡某丙荣、柯某某刚好到该烧烤摊旁边的名汇商行购买香烟。期间,同案人郑某某以郭某某钟路过该烧烤摊时对郑某某瞪眼为由,串招被告人陈某某、同案人蔡某甲、蔡某乙、卢某甲等人将被害人郭某某钟、蔡某丙荣、柯某某从该商行押至附近的“快活园海鲜潮菜酒楼”旁边的路口进行殴打。在被害人郭某某钟逃离现场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同案人郑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卢某甲等6人便驾乘三辆摩托车搜寻郭某某钟,后在雍景豪庭后门发现郭某某钟某甲再次对其进行殴打,然后分别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钟、蔡某丙荣、柯某某损伤程度均评为轻微伤。

案后,同案人郑某某、蔡某甲一方赔偿被害人蔡某丙荣、柯某某、郭某某钟的损失140000元,被害人蔡某丙荣、柯某某、郭某某钟某乙同案人郑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卢某甲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卢某乙伟、杨中行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钟、柯某某、蔡某丙荣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同案人郑某某、蔡某甲、蔡某乙、卢某甲的供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8、照片材料;9、视听资料。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湖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四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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