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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陈XX,汉族,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1248,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住封某某XXXX639号2016年5月13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6年8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2016年10月27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2018年4月20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5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封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9月23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陈XX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XX明知其争议房屋属于小产权房,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仍然执意要求政府为其办理过户手续,为给政府施压,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陈XX多次到北京敏感地区信访,严重扰乱了上述地区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公共秩序。封某某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2020年5月15日、2020年9月10日,对被告人陈XX行政拘留十五日、十日、十三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举报材料、控告书、封某某信访局出具的证明、封某某人民法院、封某某人民检察院、封某某公安局、封某某司法局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XX、许XX、曹X、李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通话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多次到北京敏感地区信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永杰

检察官助理:秦立乾

2020年12月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XX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10份。

3.换押证、证人(鉴定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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