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刑诉〔2019〕3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鸭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福安市**岗**号**室,户籍在福建省福安市**乡**村**号。2007年9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16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4月5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2013年4月10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4年9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1日因吸毒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在其居住的福安市阳头金沙岗41号408室内容留刘某某、苏某某、严某某吸食冰毒毒品。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28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其居住的福安市阳头金沙岗41号408室,容留刘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毒品。
2.2019年7月2日晚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再次容留刘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毒品。
3.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述相同地点容留苏某某、严某某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毒品。
2019年7月31日,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在该房内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苏某某、严某某、吴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玲凤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公安侦查卷壹册166页,检察材料壹册1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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