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与何某某(另案处理)聊天,得知何某某想吸食毒品,于是邀请何某某前往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桌球室**楼**住宿**号房吸毒。何某某到达后,被告人陈某某从床头边的一个柜子里拿出一包约0.2克的“冰毒”,之后两人一起把“冰毒”放到自制的矿泉水瓶里以“煲猪肉”的方式把毒品吸食完。
2019年6月29日11时许,何某某再次打电话给陈某某,称毒瘾发作。之后何某某又来到陈某某租住的303号房,被告人陈某某拿出一包约0.2克的“冰毒”,二人以同样方式把毒品吸食完。
2019年6月30日21时许,何某某再次来电称毒瘾发作。之后何某某来到陈某某租住的**出租房,然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床头的柜子拿出了一包约0.2克的“冰毒”,二人再次以同样方式把毒品吸食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邵健忠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