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白云区**镇**村**路**号**楼“**沐足”店内,容留、介绍女青年卖淫。8月31日23时许,陈某某再次在上址容留、介绍女青年张某某、王某某卖淫时被公安人员抓获。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避孕套等物证;
2、到案经过、收据、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文婷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无线移动电话机2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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