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9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唐河县**镇**村**里**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6月27日被裁定假释(刑期至2015年8月4日止)。2019年11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4月14日被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上午9时5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1辆牌号为沪C****D的小轿车,在本市七莘路、虹翔三路附近违章停车非法营运搭载乘客蔡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民警赵某某、辅警张某某驾驶的警车拦下。陈某某为逃避处罚,不顾辅警张某某站立车前,仍加速向前行驶,并在张某某抓雨刮器趴在车辆引擎盖上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行驶约1.3公里逃离民警抓捕后,才减速让张某某得以下车,致张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等,构成轻微伤。
当天下午,被告人陈乾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工作情况证实,2020年4月10日上午,辅警张某某与民警赵某某对违法车辆进行检查,被告人陈某某不顾张某某站在车头,仍加速逃离,并在张某某趴在引擎盖的情况下,驾车行驶约1.3公里逃离民警抓捕后才减速。
2、证人蔡某某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10日上午,其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沪C****D的小轿车,被民警拦下检查,陈乾不顾辅警站立车头仍加速逃离。
3、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政治部证明证实,张某某系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辅警,协助民警执法。
4、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顶张某某,并不顾张某某趴在引擎盖上仍驾驶逃离。
5、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6、机动车及驾驶员登记信息证实,涉案车辆情况,被告人陈某某系无证驾驶。
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拖曳配合民警执法的辅警,致其轻微伤后果,故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乾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乾有期徒刑九个月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诚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乾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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