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镇**村*组*号,2019年3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A****双桥车行至剑南大道和华府大道交界的欧尚路口时,因其证照不齐被执勤交警拦下,后带至天府新区事故停车场进行处理。陈某某因不满处理结果趴在警车的主驾驶窗口位置,阻挡交警离开,并用左手用力击打警车引擎盖,交警下车将陈某某推离警车,陈某某跑到其驾驶的双桥车驾驶室拿出一个扳手,并手持扳手同交警理论,交警劝其放下扳手未果,拿出警棍同其对峙,后将扳手夺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威胁方法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继恒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扣押物:扳手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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