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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公务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2019年3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涉嫌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年3月26日经本审查认为其构成妨害公务罪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A****双桥车行至剑南大道和华府大道交界的欧尚路口时,因其证照不齐被执勤交警拦下,后带至天府新区事故停车场进行处理。陈某某因不满处理结果趴在警车的主驾驶窗口位置,阻挡交警离开,并用左手用力击打警车引擎盖,交警下车将陈某某推离警车,陈某某跑到其驾驶的双桥车驾驶室拿出一个扳手,并手持扳手同交警理论,交警劝其放下扳手未果,拿出警棍同其对峙,后将扳手夺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威胁方法妨害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继恒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扣押物:扳手1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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