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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被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七千元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延长拘留至年3月4日,同月7日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邓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邓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人才市场招录和网上兼职招聘,安排食宿并发放好处费的方式,组织朱某某、何某某等171人,在这些人没有任何公司经营能力和意愿的情况下,利用行政管理审批不验资、不实地查验的漏洞,虚构371家公司信息进行公司登记注册并开办对公账户,然后将获得的公司、对公账户资料出售给吴某某公司以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从吴某某公司调取的陈某某客户名单明细表、经陈某某介绍的法人开设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单明细表、经陈某某介绍的法人注册公司后开设对公账户明细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许某某等手机市民签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同案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说明(吕玉霞);5. 数据光盘八张(从吴某某公司处扣押、提取的陈某某介绍的法人开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印章、对公账户等的照片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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