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13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山东省威海市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710021981********,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能源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在没有垫资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慌称可以帮曹某某垫资采购煤炭,并于2019年7月12日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区一办公场所内签订了煤炭供应合同。7月14日,曹某某向陈某某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次日,陈某某将款转出用于偿还借款。
2019年9月29日,曹某某收到陈某某家属代陈某某退赔的人民币60万元后,曹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保证金收条、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锦萍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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