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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罪)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7********,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仪陇县住成都市温江区**社区**村****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北京牌小型轿车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沿柑龙路由大井村方向往双九路方向行驶,行至龙池五组路段时进入对向车道与袁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袁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27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对袁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晟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8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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