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5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0********,汉族,高中,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14时1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城阳区**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查获后抽取的陈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致奎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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