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30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重庆**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法人,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路**号**小区**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又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渝AA****的小型客车,从重庆市渝北区电子校附近出发,途经两江新区金州大道康田蔚蓝海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冲上路边人行道、车辆发动机受损。陈某某将事故位置告知其妻吕某某后,步行至大竹林街道康庄美地C区一栋入口处等候吕某某并醉倒在地。次日3时许,民警在该处发现陈某某后将其抓获。经检验,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接警记录、酒精测试单、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事故照片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辨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6.行车记录仪存储卡、查获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姚 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2321****;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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