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二部刑诉〔2020〕1746号
被告人陈某甲利,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吸毒,于2014年3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因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20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经苍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利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浙CG5****小型轿车,由苍南县钱库镇龙亭西路往钱库镇新华路方向行驶。当日23时某某,陈某甲利驾驶车辆途经苍南县钱库镇振兴东街16号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在逃人员核查记录、现场查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陈某甲利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利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林某某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利现取保候审在家(1881519****)
2.《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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