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现住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南安市**镇**村出发,往泉州市洛江区行驶,至**镇**村**号门口路段碰撞到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越野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刘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某被罗东派出所出警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同日1时6分,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泉州市光前医院由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日,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1.90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3月10日,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某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刘某某就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泗海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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