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984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1时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未年检),从南安市**镇**村**出发,往**镇区方向行驶,至**镇区红绿灯路段,因操作不当追尾碰撞前方由黄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搭载苏某某),造成苏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黄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某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92mg/100ml。同日1时21分,执勤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康美卫生院,由护士对其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2.00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7月22日,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本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苏某某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黄某某、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黄某某、苏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被盗抢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录像、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泗海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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