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19〕471号 

被告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会计,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南芳,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33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C2****号小型面包车沿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昌路由东向西行驶,行经统益物流前路段时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19年11月11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抽血视频、截图;

5. 其他证明材料: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琼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涉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