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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街**号2009年11月19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在黄岩区柔桥路吃饭。23时4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S****小型轿车在黄岩区柔桥路与柔桥后巷路段行驶,在将车停至柔桥后巷对面巷口处时,与后面要开车驶入巷内的牟某某发生争吵,牟某某报警后,被告人陈某某现场被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检验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和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牟某某、梅某某、汪某某、林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及破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道路监控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乾

检察官助理:余恬媛

2020年4月28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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