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6********,汉族,大专文化,教师(已退休),住浙江省临海市**街道**村**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浙JG****号轿车从临海市古城街道蓝盾花园附近驶往临海市大洋街道三峰村,19时58分许途经临海市大洋街道协成路91号路段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车辆行驶轨迹材料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呼气测试、抽血等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郑建红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3652****。
2.电子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