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C5****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工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大庆路的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1.3 mg/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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