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号**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时许, 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X号牌小型客车上城市道路行驶,从金浦路出发,途径金浦路、民族大道、竹溪大道辅道,行驶至竹溪大道辅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后民警带陈某某至广西江滨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案发时陈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7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呼气结果单和乙醇定量检测鉴定意见;4.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
检察官助理:苏祺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号**栋**单元**房,1867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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