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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6〕7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深圳市罗湖区**路**号**阁**号,暂住深圳市南山区**峰**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6年3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4月1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Z****港号牌机动车行驶至本市福田区福新立交转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含量为127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0.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身份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登记表,吹气酒精测试结果,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执法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6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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