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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18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江铃小型客车沿德贤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翟时社区门口处,因社区防疫人员不允许其所驾车辆进入,陈某某与社区防疫人员发生冲突,对方报警后陈某某被带至长庄派出所,后被民警发现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移交交警部门处理。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57346****。

2.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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