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21时06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浙******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乡**村**庄路段时,与防疫人员发生争吵,后因群众报警遂案发。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8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14日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泗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祝育丰

2020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泗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