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住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0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皖R*****号小型轿车(乘坐人:钱某某)超速(限速60km/h)行驶至在池州市贵池区新318国道462KM+300M处时,与前方同向张某某驾驶的皖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装载的柳树苗超长遮挡车尾箱反光标识及灯光存在安全隐患)发生碰撞,造成钱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皖R*****号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82km/h-85km/h。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29.4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钱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到场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钱某某损失并与张某某达成口头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件单、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唐 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池州市贵池区**小区**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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