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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交巡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23时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云******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汕昆高速2113公里400米(小喜村收费站)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被告人陈某某的静脉血样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45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的含量为151.45mg/100ml;坦白;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二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东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08775****。

2.证据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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