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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3********,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临澧县人,厨师,住临澧县**街道**街**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湘******现代牌小型轿车搭载朋友陈某乙,从本县安福街道朝阳西街“茗人居”前驶往本县安福街道东城世家小区。当车行驶至该小区前路段时,陈某甲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的郑某某发生争执。临澧县公安局快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将陈某甲酒后驾车违法线索移交临澧县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交警当即将陈某甲带至临澧县中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6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民警出具的线索来源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检测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被告人陈某甲常住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常广德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891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民警提供的现场警情处置及陈某甲抽血过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涂丝丝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00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内含光盘二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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