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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24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县**镇**村**岭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20时7分许,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M**号小型轿车,沿三门峡市黄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茅津路口处左转弯时,与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致陈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7.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马某某19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水某某、张某某、晁某某、崔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镇**村**岭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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