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9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川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4日3时45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S9F****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常平镇中元街路段,与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粤S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2.26mg/100ml,属醉酒状态。常平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某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86*******)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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