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博罗县湖镇镇沿湖镇市场往好儿家超市方向行驶,行驶至华通干部宿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1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海明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81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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