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白云区石沙公路522号后面的巷子,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刘某某贩卖白色晶体1小包时被人赃并获。经鉴定,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臧某某的证言;
3.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书证;
3.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艳艳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四张。
3.缴获的毒品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HONOR手机,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缴获的毒资人民币500元,已发还证人刘某某。
6.《具结书》1份。
7.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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