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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3********,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靖江市**小区******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B2E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靖江市车站路与横港北路交叉路口北侧1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当日1时32分,被告人陈某某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8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检察官助理:李计亮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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