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行驶至广东省阳春市**街道**路段时,被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提取陈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送至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04.7mg/100ml。
2020年12月30日,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栋
书 记 员 张颖楚
2021年1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4.证据目录一份;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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