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万州区**小区**栋**租房,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3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22时40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渝D9****小型轿车,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建设银行旁支路行驶至天城东路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对陈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32毫克/100毫升,遂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驻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骆某某、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渝东司鉴中心〔2020〕乙醇检字第748号);
5.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1868094**** 。
2.侦查卷宗2册,补充证据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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