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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201111986********,苗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8日,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转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4****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花溪区青岩达夯村往101省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114县道0公里5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花溪区分局设卡查获。2019年11月11日20时39分,执勤民警经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1.lmg/100mL,因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执勤民警便将其带至花溪区中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8.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2)抓获经过;(3)呼气时酒精检测单、当事人陈某某血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供述;3.陈某某血液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姚凯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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