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街道办事处**街**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贵C8****号小型轿车,沿正安县凤安大道从正安县安场镇往正安县城方向行驶,当日07时00分,行驶至正安县凤安大道桥溪河路段时,车辆驶离道路碰撞行道树,致其驾驶的车辆受损。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1.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旭敏
检察官助理 骆 霞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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