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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57********,汉族,文盲,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3时3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二轮摩托车自连城县**路往*******方向行驶,途经**路口路段时与罗某某驾驶的闽******号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受损、被告人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现场对被告人陈某某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74mg/100ml。经福建省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23mg/100ml。经连城县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结果、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2019]醇鉴字第5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无证驾驶、酒精含量达200mg/ml以上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生洪

检察官助理:曾维忠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23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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