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3********,汉族,文盲,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途经连城县文亨镇政府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陈某某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经福建省龙津司法鉴定所检验,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37mg/100ml。经龙岩志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陈某某驾驶车辆属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范畴。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经多次通知未到案。2020年4月23日陈某某因本案被新罗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等书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检查笔录、照片等;
4.福建省龙津司法鉴定所[2019]醇鉴字第108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2020]车技检字第688号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无证驾驶机动车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建华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9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法律条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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