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男,1971年6月24日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52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文星村南盘石13号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黑色嘉陵摩托车,自漳平市永福镇石洪村出发,途经漳平市永福镇人民路至漳平市公安局永福派出所,在永福派出所门口被民警查获。随后,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在漳平市永福卫生院通过医务人员对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抽取血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6.56mg/100ml。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被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明华
检察官助理:廖丹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明东陈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永福镇文星村南盘石13号福建省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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