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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324国道118公里800米路段时,与被害人许某某驾驶的闽******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系莆田海宏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碰撞,造成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4.86mg/lOOml。经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7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

6. 勘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354.86mg/1OOml血,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美宪

检察官:陈尾妹

2020年8月18日 

附:(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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