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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64********,汉族,湖北阳新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镇**街**餐馆门前路段与徐某某驾驶的鄂B*****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陈某甲因事故后昏迷未能配合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依法带到黄石中心医院救治并提取静脉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5.35mg/100ml

被告人陈某甲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8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82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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