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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二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浠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鄂J****2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浠水县绿杨乡龙潭村二组出发,沿浠英公路行驶至洗马镇凤凰林村路段,不慎撞上路边护栏。接警后到达现场处置的公安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遂被抽取血样。后,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4.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抽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讯问同步录音录像;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卫国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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